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的過程中還會產生大量的污泥,“水處理技術規范”有提出相應的管控要求嗎?
由于污水處理過程中,特征污染物并沒有被降解或者消除,而是進入到污泥中來實現水的凈化。因此,污泥如果未經合規處置重回環境,易造成二次污染。我們在調研中發現,不少污水處理廠污泥的去向難以說清,也缺乏相應的臺賬記錄和管理。所以,“水處理技術規范”專門對污泥的管控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從許可排放量、控制要求、合規判定和環境管理臺賬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按照污泥必須全部得到合規處置的原則,結合《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的要求,“水處理技術規范”提出排污單位污泥年許可排放量為污泥年產生量與年自行綜合利用量、自行處置量、委托處置利用貯存量之差,且年許可排放量為零。如污泥有年實際排放量,則視為不合規。污泥實際排放量根據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確定。無法采用污泥環境管理臺賬的,視為未合規處理處置。
同時,“水處理技術規范”按照GB 18918提出污泥穩定化處理及作為農用的控制要求,并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提出監測要求,如果污泥屬于危廢的,需要按照危廢的要求處理。排污單位在申領水處理排污許可證時,需要明確污泥屬性。